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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8 2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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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身体健康程度也越来越好。很多老年人在年满60周岁以后,并不是过着喝茶、种花、养鸟式的生活节奏,而是继续寻找工作,俗话说就是“给自己找点事干干”。然而,还有一种人,他们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即办理了退休手续,过起了退休生活。那么,从法律上讲,这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呢?

案情摘要

甲系某单位内退职工,年7月的一天,甲骑着自行车走到某路口时遇到骑行电动三轮车的乙,由于乙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致使双方发生碰撞,最终被交警部门认定为:甲不负责任,乙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胫骨骨折等情形。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甲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甲方请求乙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争议分析

本案中,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失时还能否主张误工费?对此,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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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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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误工费应当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收入损失。那么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视为已经达到退休的标准,因其已经脱离工作岗位,则不产生实际的误工损失,所以不能主张误工费。

法院判定

因甲方系某单位职工,虽然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事故发生后未证明另从事其他工作,更未提供工作证据及单位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故对甲方请求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误工费,顾名思义,应当是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实际误工损失。对于虽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对其应当视为已退休人员。因此,其未产生实际的误工损失,不应当主张误工费。

▌本期编辑:许昌市妇联权益部

▌内容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魏飒

▌本期推广:魏都区妇联、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妇联,许昌市妇联家庭儿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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