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后,在治疗中第一次申请先予执行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从而多次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实施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先予执行的次数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当事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先予执行 次数 第一次 支付 后续治疗 维护 公平正义 准许
代X沿国道线驾驶大型货车从綦江县城往三江方向行驶,该大型货车属于X汽车运输公司,并在X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路行驶前半部分还是很顺利,当代X驾驶的大型货车行驶至綦江县古南街道X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任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碰撞结果致任X受伤,两车受损。之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其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该此交通事故,代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X不承担责任。
任X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代X应负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代X、X汽车运输公司、X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由于急需治疗费用,任X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裁定准许先予执行。其后,任X再次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官就一案件是否可以申请数次先于执行产生争议。
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先予执行款项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多次申请先予执行,其先予执行申请能否被准许。
法院裁定:代X、X汽车运输公司、X财产保险公司再向任X先行支付医疗费。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其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先予执行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的,不能裁定先予执行;(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只要符合上述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即应当准许,与申请执行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次数无关。
结合本案,任X提供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任X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第一次先予执行的费用不足以支撑任X的后续治疗。针对不足治疗的后续费用,任X再次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年8月31日修正,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先予执行申请书民事执行裁定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先予执行系案件虽已受理,但在尚未经实体审判的情况下即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执行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执行实践中,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防止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但对于行*诉讼中的被告提起先予执行的,因行*机关的行*经费系由财*划拨,无可提供担保的财产,且先予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时,可由被告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行*机关提出的先予执行可不提供财产担保。(二)申请先予执行的时间限制,即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但该时间限制过于宽泛,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法院受理先予执行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开庭审查,并在开庭后的十日或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三)申请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如证明被执行人负有给付义务以及自己属于给付对象,并证明应当给付的具体数额。(四)先予执行的启动程序系由申请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任X申请执行代X、X汽车运输公司、X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执行法·执行程序·程序的启动·先予执行(P)
执行申请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年第18期(总第期)收录
C+++++CQ++QJC
重庆市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监督程序
任X
代XX汽车运输公司X财产保险公司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任X。
被申请人:代X。
被申请人:X汽车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X财产保险公司。
年2月22日21点54分,代X沿国道线从綦江县城驾驶大型货车往三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綦江县古南街道某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与任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的发生正面碰撞,任X受伤严重,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代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任X不承担责任。3月16日,任X以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为由,向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代X、X汽车运输公司、X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损害赔偿,由于急需治疗费用,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月22日,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三被告先行支付任某医疗费25万元,于年3月30日将案款25万元执行到位。年5月7日,原告再次申请,要求三被告再先行支付15万元。法官对该申请是否属于先予执行产生了争议,即对先予执行是否应受次数限制产生分歧。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提供了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对第一次先予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证明。同时,还证明原告仍需要继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裁定三被告再向原告先行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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