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富法富阳法院
骑电动自行车,
不戴安全头盔会怎么样?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
不戴头盔就算无责也要承担损失。
近日,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王大姐就因为没戴安全头盔,承担了10%的损失。
案情回顾
轿车撞倒电动车,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全责
年5月底的一天,王大姐戴着太阳帽、骑着电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王大姐受了伤,电动车也被撞坏了。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全责,王大姐无责。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大姐一纸诉状将全责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受伤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确定王大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其余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大姐未戴安全帽,也应承担部分损失。经法院核实现场照片及监控,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大姐戴的是太阳帽,并未佩戴头盔。而王大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主要伤害、致残部位均在头部,与王大姐未佩戴头盔有直接关系。未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王大姐对其损失承担10%的份额。
年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被写入法律法规,违反此条规定的将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未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
本案中,王大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主要伤害、致残部位均在头部,与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有直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王大姐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是导致其头部伤害扩大的原因,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定在赔偿责任比例中,由王大姐对其损失承担10%的份额。由此可见,为了自身安全,遵守交规,加强道路安全意识十分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告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撰稿|综合审判庭王杨洋、陆利英
原标题:《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责也要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