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亿通针纺织有限公司“5.5”事故
年5月5日上午,外来施工人员张某某在常熟市亿通针纺织有限公司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从二楼移动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高约4.8米),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
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外来施工人员张某某在临边脚手架上使用冲击钻拆墙过程中未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无安全帽、安全带,高处坠落至地导致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常熟市亿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将违章建筑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陈某,且对拆墙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人临边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并予以消除。
2.陈某未针对拆墙作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1.钱某某,常熟市亿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陈某,拆墙作业负责人。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
常熟市亿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由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三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危险作业目录的规定,通过授权的方式,及时公布调整相应的危险作业目录,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动态安全管理。对于爆破、吊装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的作业,法条规定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也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危险作业的类别和安全管理内容进一步细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一是对作业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其中应当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是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确保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是对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进行检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四是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并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
五是作业人员要知晓作业中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是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这六项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另外,生产经营单位若将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委托其他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也必须对受托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在委托业务的同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一并委托,放手不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仍是事故单位主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本案例中,事故单位常熟市亿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违章建筑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陈某;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履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未确认施工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钱某某和施工负责人的陈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双双被判刑。
下面是两则典型的因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案例1:
年7月8日下午,常熟市诚裕印染有限公司在进行锅炉拆除作业过程中,外来施工人员陈某某在使用气割枪对玻璃钢储罐的多级泵螺栓进行切割时发生闪爆,致使站立在氨水储罐顶部(距离地面约3米)的段某某高处坠落至地,本次事故导致工人段某某身体多处骨折并伴有烧伤、陈某某皮肤灼伤。
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该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外来施工人员陈某某、段某某等人在诚裕公司进行锅炉拆除作业过程中,因涉及高处作业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诚裕公司开具了动火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但在实际拆除作业过程中实际动火人与审批单上的动火人不符;作业过程中无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诚裕公司也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诚裕公司因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年1月21日早上,常熟映新电子有限公司电工李某某在公司生产一科站在铝合金人字梯上(高度2.15米左右)维修天花板内的压缩空气管道过程中,从铝合金人字梯上坠落至地,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颞部硬膜血肿、多处骨折。
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常熟映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高处作业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常熟映新电子有限公司因高处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常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让我们一起为生命筑牢安全线!
来源:常熟应急管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二)丨第四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