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淄博晚报」
安全帽不系帽带等于没戴
9月1日起,按隐患处理!
晚报讯(全媒体记者赵晓雯)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生效,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且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颚带”。记者从应急管理部门了解到,在统计众多事故过程中发现,多起死亡事故中,受害人戴了安全帽,但还是被物体打击或头部撞击地面致死,原因就是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好帽带!
按照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案例:
近日,绵阳市安监局发布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一般坠落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万元。
直接原因:
员工在使用单排移动脚手架作业时不慎坠落,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坠落时安全帽脱落,头部着地受伤,不治身亡。
这座公园开放在即!
课后托管!淄博市教育局最新发布!
明确规定:返校前必须提供证明!
编辑:朱丽瑜
编审:伊茂林
出品:淄博日报社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