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香洲区对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了
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
集中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处罚案
年8月8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某机械厂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的行*处罚。
特别提醒
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二
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行*处罚案
年8月29日,狮山街道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步行街牌坊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整改,并给予人民币元的行*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案例三
某市民违规储存燃气行*处罚案
年9月6日,拱北街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珠海市拱北某小区1楼车库违规储存燃气。经执法人员调查,1楼车库不具备储存燃气、使用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13个液化石油气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特别提醒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对某托管中心占用疏散通道行*处罚案
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香洲区某托管中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二楼疏散楼梯堆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托管中心经营者隆某某处人民币0罚款的行*处罚。
特别提醒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案例五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行*处罚案
年7月25日,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线索核实后发现,珠海市某改扩建工程项目工地在进行外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承建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架子工高处作业安全带未固定,违规操作未见管理人员制止,此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元;对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项目经理孙某某处以人民币1元罚款。
特别提醒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
香洲区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
坚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切实维护好辖区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
不可疏忽大意!
编辑:李棨豪
初审:杨莹、胡诗琦
复审:蔡振丰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