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积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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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医生ldquo代签名rdqu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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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医务人员代患者签名,导致鉴定程序因病历真伪存在争议而无法鉴定,故依法推定医方有过错。

年6月8日晚21时35分,万某因心慌、胸痛、头晕被送至医院住院内二科就诊,入院诊断:1、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心功能3级;2、心脏瓣膜性疾病;3、呼吸功能衰竭、急性肺梗死?4、脑外伤?5、创伤性脑积水;6、癫痫。

万某入院后接受输液治疗,十分钟后呼吸困难稍有好转。但当日晚22时突然出现全身抽搐、牙关紧闭、神志不清、颜面及四肢皮肤紫绀、小便失禁、呼吸浅快等症状。经过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50分宣告临床死亡。万某死亡时,身旁仅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其丈夫周某回去拿医疗保险的资料,准备办理入院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未成年的儿子无法签字,故医方工作人员在内科住院志上代替万某签名。万某死亡后,其家属提出异议,医患双方进行协商。但因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而产生纠纷,遂至鄂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查看病历的过程中,家属发现医方病历中“万某”的签名并非万某本人所签,怀疑医方病历造假。年10月23日,鄂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万某住院病历内落款时间为“年6月8日21:35的”《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签名处“万某”签名笔迹与提供的“万某”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万某家属认为医方伪造假病历违反医规,致万某死亡。遂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万某”签名不一致的问题,医方辩称:代为虚写签名并不导致万某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系,但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万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代写签名的原因是由于万某入院治疗的时候,身旁仅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其丈夫周某回去拿医保的资料,准备办理入院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才代为万某虚写签名,因此该行为仅仅是书写病历的瑕疵,并非原告所述的伪造病历。此外,电子病历形成的时间是在万某死亡的半小时内,没有篡改和伪造的必要性。法院审理过程中,医方申请“三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万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以下事项:“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机构认为病历的真伪存在争议,故无法鉴定,导致鉴定退回。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因医方自己在《医院内科住院志》中陈述者处签名“万某”,而导致本案的鉴定程序因病历真伪存在争议而无法鉴定。故依法推定医方有过错,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年9月26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万某家属8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医方未提起上诉。

来源:万某家属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声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年版)》/国家卫计委、中医药局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年)/卫生部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医患双方均不能提交有关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根据生活常识和专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刀客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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