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积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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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婴儿突发疾病死亡因没来得急开诊断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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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州市民白先生反映,今年2月他11个月大的儿子小轩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白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保险金,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他认为儿子的情况符合重大疾病标准,但保险公司却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这让白先生无法接受。

白先生介绍,今年2月8日晚上刚吃过晚饭不久,小轩一反常态哭闹的厉害,白先生发现孩子嘴唇有些发紫,以为是积食,赶紧带着他医院挂了急诊。在抽血化验时,血液很难抽出,医生便让小轩的妈妈给孩子喂点奶暖和暖和。等到准备第二次抽血时,小轩状况突然加重,被送入抢救室抢救。经抢救5小时左右,于当晚23时16分左右治疗无效去世。

事情发生后,白先生联系了给小轩投保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滨州中支”),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提交了相关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还缺一份心功能Ⅳ级证明。白先生立即咨询尸检工作人员,能否出具这个证明。工作人员告诉他,心功能Ⅳ级证明是在患者存活的情况下出具的,现在人已经没了,无法出具。由于白先生无法提供Ⅳ级证明,华夏人寿滨州中支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岁前身故,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我给孩子买的华夏常青树(特惠版)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些附加险,保险很全面,就是盼着孩子能够健健康康平平安安地长大。”白先生说,孩子出事后,由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他申请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显示:病理解剖学诊断,肥厚型心肌病。死亡原因,肥厚型心疾病导致急性心衰,右侧重度肺水肿,左侧肺不张并局灶肺水肿,继发呼吸衰竭。白先生认为,尸检报告死亡原因中的肥厚型心肌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重症心肌病”,保险公司应该按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而不是身故保险金。

“白先生孩子的情况在滨州还没有先例,孩子从出现症状就医到去世,时间很短。哪怕是住院半天,医院也会有诊断证明。”华夏人寿滨州中支工作人员表示,保险金的给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关于“严重心肌病”的释义,是指被保险人因心疾病导致慢性心肌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体力劳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由于白先生不能提供心功能Ⅳ级证明,公司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白先生表示,他已就此事向保监会投诉华夏人寿滨州中支,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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