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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身边的隐患安全帽过期不作废拿给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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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某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进入生产现场前,和以往被检企业一样,陪检人员为检查人员提供了安全帽。职业习惯使然,笔者下意识看了一下安全帽的标识,发现手里的这顶安全帽竟然已经过期了。

笔者当即询问同行人员,发现该企业为外来人员配备的安全帽中,有四五顶都处于超期服役的状态。陪检人员见状马上表示,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事情,企业的安全帽都是近期更换的。但笔者随后询问企业劳保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仓库有一批安全帽从来没用过,全新的,过期作废太可惜了,就放到门口给外来人员备用。帽子也就是戴一下而已,反正也不去现场操作设备。”

从来没用过,作废太可惜,戴一下而已……这位劳保负责人的回答让笔者无言以对。话虽听上去没大毛病,但这种现象恰恰说明了该企业安全管理流于表面,而企业人员对于问题隐患满不在乎的态度更让人忧心。

过期的全新安全帽到底有何隐患?原来,虽然安全帽未经使用,但有效期过后,安全帽的材质会发生老化。在使用过程中,受强光、高温、化学物质的影响,材质的物理性能发生改变,冲击吸性性能、耐穿刺性能、侧向刚性、电绝缘性和阻燃性都会大大下降。所以在生产时,厂家会结合安全帽材质老化周期确定使用有效期。

除了材质老化隐患之外,因不规范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胜枚举,更有因工人佩戴劣质安全帽未获得有效防护导致伤亡的惨痛案例。

随后,笔者把安全帽过期的危害和事故案例给该企业负责人原原本本讲解了一遍,又详细介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表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让相关人员更换了所有过期的安全帽。

安全始于细节,事故生于微末。安全帽看似小事,但若配备穿戴不正确,习以为常,安全防护就形同虚设,同时企业的做法也触及了法律红线。

隐患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遵守法律的角度,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劳动防护用品的新旧程度、使用与否、使用环境作为是否报废的判断依据,也不能因适用对象不同而“看人下菜碟”。同时,笔者提示所有检查或参观、学习等人员,拿到安全帽的第一时间一定要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绝不能让安全防护成为摆设。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是AAAA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致力于推动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成为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重要支撑力量。更多危化品安全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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