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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1人安全无小事,规范作业要记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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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3日18时25分许,珠海高栏港区一家钢结构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左右。

事故死者为一名42岁的男性施某,在操作行车配合焊接作业时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一个家庭就此破碎,令人痛惜。

事件回顾

18:30许,施某与吴某(电焊工)正在配合钢结构焊接、安装工作;

18:25左右,施某独自站在钢结构上,用遥控器操控10吨行车,起吊5吨的配重块;

18:32左右施某调整配重块方向,在移动配重时,配重块突然窜动,加速向施某方向移动,将其向后方推动,同时施某的身后有一个钢结构,重量在7-8吨左右,高度在施某的腰部左右,施某被推至此钢结构处,躺靠在钢结构上,此时配重块钟摆样晃动,再次挤压施某的身体,挤压部位:胸部,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周围工作人员马上上前施救,18:35左右,众人齐力推开配重块,并拨打了电话;

18:36左右,有人操控行车将配重移位,众人救出施某将其从钢结构上抬下,在地面放平;

18:55左右,救护人员到场后,对伤者进行抢救,经抢救30分钟后,抢救无效,救护人员宣告施某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规操作。

经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死者施某安全意识淡薄,操控行车的同时手扶配重,且站立在钢结构上背靠死角,躲避空间不足,现场无第三人员指挥或监督,致使配重块钟摆样晃动,与后方钢结构发生碰撞、挤压,导致事故发生,此系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该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后,未采取强制措施,果断消除事故隐患,而是放任施某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防范

01、该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迅速开展公司全员安全教育、作业培训,以及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制度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02、项目发包方公司要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对进入公司厂区的外包作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组织全体车间员工进行隐患大排查,加强外包作业现场安全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03、该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现场树立事故警示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处罚、教育并予以公示。同时以该事故为教训,开展隐患大排查,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物体打击伤害是作业现场常见的伤害之一,物体打击会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轻者被砸伤,重者危及生命!

在此,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建筑施工过程中预防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及要求。

物体打击事故防范措施

1、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在坠落半径内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2、下列部位自建筑物施工至二层起,其上部应设置安全防护棚:

(1)人员进出的通道(包括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的进出通道口);

(2)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的影响范围内的通行道路和集加工场地;

(3)起重机的起重臂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

3、安全防护棚宜采用型钢和钢板搭设或采用双层木质板搭设,并应能承受高空坠物的冲击。防护棚的覆盖范围应大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的影响范围。

4、短边边长或直径小于或等于mm的洞口,应采取封堵措施。

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的规定。

6、高处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应预先撤除或固定。所存物料应堆放平稳,随身作业工具应装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清扫干净。作业人员传递物件应明示接稳信号,用力适当,不得抛掷。

7、临边防护栏杆下部挡脚板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操作平台或脚手架作业层当冲压钢脚手板时,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8、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采取可靠封闭措施。

9、人工挖孔桩孔口第一节护壁井圈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mm,孔口四周不得堆积弃渣、无关机具和其他杂物。挖孔作业人员的上方应设置护盖,吊弃渣斗不得装满,出渣时孔内作业人员应位于护盖下。吊运块状岩石前,孔内作业人员应出孔。

10、临近边坡的作业面、通行道路。当上方边坡的地质条件较差,或采用爆破方法施工边坡土石方时,应在边坡上设置阻拦网、插打锚杆或俊盖钢丝网进行防护。

11、拆除或拆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或拆卸作业不得上下同时进行;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域,并应由专人负责监护警戒;作业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

(2)拆除工程中,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构配件应向下传递或用绳递下,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散碎材料应采用溜槽顺槽溜下。

(3)物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堆放结构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不得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12、施工现场人员不应在起重机覆盖范围内和有可能坠物的的地方逗留、休息。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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