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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进入未完工楼房看房出事,谁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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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施工过程中

未经施工方允许

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那么,如果看房人在停工过程中去看房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件详情

年2月,刘某、郑某、王某、浦某(合同甲方)与刘某祥(合同乙方)签订《主体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盖房屋七层。年4月,赵某(系王某前夫,建盖房屋其子也有出资)和刘某祥等人吃过晚饭后,赵某独自一人未佩戴安全帽就进入到未完工(一层已浇筑)、未安装安全网、没有照明的房屋中看房,随后从建盖未完工的房屋上不慎摔落到电梯井中受伤。经抢救无效,赵某于年4月死亡。赵某的家人遂将施工人刘某祥告上法庭。

审理判决

那么,谁应当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理性思考和判断自己所处环境是否安全的能力。赵某不是本案建设房屋的施工人员,其在神智清楚、行为举止无异常的情况下,没有佩戴安全帽擅自进入到没有照明且未完工的建筑物内并不慎摔伤后死亡,其行为与其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对自己受伤后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祥建盖的房屋已经达到7层,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刘某祥以个人名义进行施工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刘某祥在从事房屋的建设施工中应当对安全施工负责,并组织安全施工,在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相应的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在停止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而刘某祥并未在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房屋内安装安全网,在未开始施工前,也没有有效阻止非施工作业人员赵某进入施工现场。因此,虽然赵某不是刘某祥雇佣的施工人员,但刘某祥对赵某进入施工现场看房并不慎摔落至电梯井中受伤后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赵某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祥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沾益法院遂判决刘某祥赔偿赵某家人医疗费等损失的20%,即1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在建房屋是施工的工地,不仅施工人员需要注意施工安全,其余人员未经许可也不能随意进入施工区域。在不清楚施工场地状况和不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为了查看房屋的施工情况而擅自进入还未完工的房屋内,这样做并不明智。

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人,不应选择在这样危险的环境中看房。本案中的赵某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责组织施工的人未在停止施工时做好安全防护,没有有效阻止非施工作业人员赵某进入施工现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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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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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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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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